1.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50%以上;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3.購買和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購買、出售資產不符合上述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停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專業意見。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壹條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董事會應當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對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積極配合獨立董事查閱相關資料,並通過安排現場調查、組織證券服務機構報告等方式,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