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弱電工程、綠化工程、建築安裝工程(特種設備除外)、交通管制設施安裝、太陽能設備批發、電線電纜、機電設備、五金交電、儀器儀表、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除外)、通信設備及相關產品銷售。
3.能源技術、空調設備技術領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暖通工程、水處理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安全技防工程(專項控制除外)的設計與施工(工程項目憑許可資質經營),商務咨詢(經紀除外),鋼結構安裝(專項控制除外),空調設備安裝與維修(專項控制除外),機電設備安裝與維修。能源設備、制冷設備、機械設備、建築材料、電氣設備、機電設備、五金交電、空調設備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監控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及易制毒化學品除外)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