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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壹是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時,單個客戶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基礎上,提高客戶委托的凈資產的最低限額。

二是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個客戶接受的資金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無限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個客戶接受的資金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萬元。

第三,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等額份額。客戶按照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份額比例享受收益、承擔風險。除第五條另有規定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四是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份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證券公司可以自由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取得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準。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已投入的資金。證券公司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出資額及其承擔的責任。

第六,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客戶的資金存管銀行推廣。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本身或者推廣機構的客戶。

七是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啟動推進工作,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並開始投資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放在資產托管機構,不能動用。

第八,證券公司投資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並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應當通過專用營銷單位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和專用營銷單位應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第九,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發行證券總量的65,438+00%。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10%。

第十,證券公司將客戶投資於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以及與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有關聯方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征得客戶同意,並告知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前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3%。

擴展數據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規範

(3)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重點掌握和記憶相關數值)

(四)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的備案和審批程序。

(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說明

(六)資產管理合同

(七)禁止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和考點,請加強理解和記憶)

(八)客戶資產的托管

(九)證券公司和客戶在資產管理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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