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公司是法人,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它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並承擔自己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和債務。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名稱的,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下屬公司的名稱,下屬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但是,分公司就不壹樣了。其人員、業務和財產受關聯公司直接控制,在關聯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作為法人,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經營責任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的財產,在經濟上與關聯公司壹起核算,所以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即關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從上面可以看出,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優惠差別較大,公司和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要仔細比較,統籌考慮,正確規劃。但總的來說,這兩種組織形式之間最重要的區別是:
子公司是壹個法人實體,在成立地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承擔與該國其他公司相同的綜合納稅義務。分支機構不是法人單位,在設立地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的損益要和總公司合並,也就是“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繳納的收入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申報納稅;壹是並入總公司收稅。納稅形式取決於公司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