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例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企業名稱由下列部分依次組成:名稱(或商號,下同)、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含州,下同)或者縣(含市轄區,下同)的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歷史悠久的知名品牌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或者“國際”字樣:國家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企業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使用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經國務院批準;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名稱的法律意義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其業務中使用的名稱,即企業在其業務中屬於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被代理人用於與他人進行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壹個名稱來自我推薦,並與其他交易實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很多不便,也會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因此,企業名稱是《商業登記法》調整的主要問題之壹。
當事人應當依法登記企業名稱,並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未經核準登記,將企業名稱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由主管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處以罰款。企業名稱註冊可以防止他人利用其名稱進行不正當競爭,影響其商業信譽,侵犯其商業利益。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企業享有使用權,具有兩種法律效力。
1.獨家效果。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具有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名稱註冊的效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第1款規定:“壹個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註冊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根據該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同行業其他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申請登記的,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2.救濟效力。企業名稱權是通過登記創設的,可以排除他人使用同壹名稱經營同壹業務。擅自使用他人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請求主管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有損害的,企業名稱權所有人可以請求賠償。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