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針對管轄權異議裁決的上訴

針對管轄權異議裁決的上訴

導語: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或法律機構不符合案件管轄權而產生的異議。以下是我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合集。歡迎參考。

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精選(壹)上訴人(原審被告):連雲港某金屬材料公司。

住所:* * * * * * * * *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連雲港某投資擔保公司。

住所:* * * * * * * * *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審被告:連雲港物資有限公司。

住所:* * * * * * * * * * * * * * * * * * * *

原審被告:江陰某合作社。

住所:* * * * * * * * * * * * 888

原審被告人:余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 * * *

地址:* * * * * * *

原審被告人:紀某某,男,漢族,19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證號320 * * * * * *。

地址:* * * * * * * 8

上訴人不服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 *,並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2012)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 * *依法將此案移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壹、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另行審理,將由本院在審理過程中決定。?與法律不壹致

本案中,被上訴人將被上訴人等5名被告起訴至連雲港中院,要求支付800萬元及相關費用。但從被上訴人的起訴狀中不難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這個案例包含至少七個獨立的投訴,即:1。本案被上訴人與被告因未履行450萬擔保合同引發的糾紛;2.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因450萬擔保合同不履行引起的糾紛;3.被上訴人與連雲港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訴該公司)不履行450萬擔保合同糾紛案;4.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因不履行擔保合同而發生的糾紛;5.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因不履行擔保合同而發生的糾紛;6.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因80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7.本案被上訴人與被告因未履行800萬擔保合同引發的糾紛。上述糾紛是由不同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和原因引起的。性質上是普通的共同訴訟,可以根據性質分別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如果壹方或多方為二人以上,且訴訟標的共同,或者訴訟標的為同壹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壹並審理,且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共同訴訟的合審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壹切訴訟都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我院享有管轄權;2.所有投訴都遵循相同的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審的目的;4.雙方必須同意聯合審判。

但首先,本案包含的訴訟涉及不同級別的管轄,本案不符合上述第壹個條件;其次,這個案件當事人多,法律關系復雜,責任交叉,線索太多,案情復雜。合並審理不僅不會簡化訴訟程序,反而會產生相反的效果,使案件的處理更加困難,給審判工作帶來各種困難,所以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個條件;第三,上訴人向連雲港中院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的書面申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提出了對本案合並審理的異議。本案顯然不符合上述第四個條件。所以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另行審理,將由本院在審理過程中決定。?違反了法律對共同集體訴訟合並審理的明文規定,與法律不符。

二、原裁定認定?即使案件單獨審理,也應該由這個法院管轄。?適用法律的錯誤

2011 65438+21 10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擔保合同,為被上訴人提供反擔保,擔保連雲港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償還連雲港東方村鎮銀行海州支行貸款450萬元。連雲港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按時還款300萬元後,654.38+0.5萬元的未償還借款由被上訴人依法清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合同糾紛金額最多為654.38+0.5萬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的標準?連雲港中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和訴訟標的額200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的規定,由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住所地都在管轄法院,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合同糾紛金額最多為654.38+0.5萬元,但最多為450萬元,所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合同糾紛依法不屬於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應由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管轄。在固原裁決中得到證實?即使案件單獨審理,也應該由這個法院管轄。?適用法律的錯誤。

綜上,原審裁定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妳院提出上訴,並懇請妳院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連雲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8日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案件選編(二)上訴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XXX,身份證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XXXX,組織機構代碼: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河西區人民法院(2012)第XX號關於西行子楚的行政裁定,將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該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於2065438+2003年XX月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於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壹案,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65438+2003年XX月XX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就此問題作出(2012)行政裁定,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的裁定違反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具體原因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壹審法院裁定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壹下?)第十條第二款確定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第(三)項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又是基於什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壹)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合審理的案件;

因被上訴人是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且被上訴人與壹審法院在財政、經濟、人事等方面有利害關系,壹審法院不適合審理本案,故本案應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審理,不應由壹審法院審理。立案之初,在妳院無法立案,上訴人只好在壹審法院立案!

此外,壹審法院僅僅依據《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貿然駁回上訴人的請求,其實是對法律的曲解。從壹審法院的行政裁定中,我們根本看不到壹審法院在審查管轄權不能成立的理由時的行為,我們也沒有提供相應的依據來說明不能成立的理由。

綜上,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錯誤。為了更好地保護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們向妳院提出上訴,希望妳院能夠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望裁定如妳所願。

我在此傳達

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 上一篇:怎麽起訴別人公司欠我們公司錢?
  • 下一篇:十大切排品牌介紹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