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做假財務賬,竊取公司錢財,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必須達到壹個很大的數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構成本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如果起點較大,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如果起點數額巨大,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可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行為如下:
(壹)股東侵占其所出資的公司或者企業的財產。
(二)交付自己管理、處理和使用的財物。
(3)公司與企業人員相互勾結,偷梁換柱。
(四)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企業財產的。
(5)員工因薪資糾紛等原因任意克扣公司資金。
(六)公司員工與公司、企業員工串通構成職務侵占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