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第二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八)公司住所證明;(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和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出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蓋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