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轉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雙方應當在轉崗前達成壹致。變更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對已經生效但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內容和條款進行修改、增刪的行為。變更勞動合同要註意: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可要求變更勞動合同,並辦理變更勞動合同手續。要求變更的壹方應當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因、內容和條件;對方要及時回復,否則要承擔壹定的法律後果;第二,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仍需勞動合同的員工雙方簽字,並由用人單位蓋章簽字後方可生效。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各執壹詞。同時,勞動合同已經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也應當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對於特定情況,如果不需要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只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無需辦理變更手續,勞動關系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內容;第四,勞動合同的變更應及時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勞動合同生效後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的變更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將其延至勞動合同期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