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定向發行股票。根據1992《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我國已批準設立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了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已將資本變更為上市公司外,仍有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發行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權證仍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但其流動性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但按約定轉讓仍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種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都是以定向發行公司發行的法人股為主要交易對象的。兩個交易系統已經關閉,法人股通常是協議轉讓。
2.公司的發起人股份。從199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意見》到1994《公司法》的實施,中國法律都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人的方式設立。這類公司不允許向公眾募集股份,但只有發起人可以認購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也有發起人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三年期滿,發起人股份可以協議轉讓。
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通常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部分職工股還有待上市。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應當上市交易外,其余股份屬於限售股或非流通股,可以依法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公司成立後三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職工股只能協議轉讓,不能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份、國家股、法人股、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轉讓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股份轉讓不發生效力。由此可見,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等非流通股的轉讓也是以場外交易的形式進行,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不能流通。
4.未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的公司債而言,目前仍有少數公司債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大部分公司債只能協議轉讓。這種轉讓本質上也是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質押。證券質押雖然不形成證券的實際流通,但使公司的股票或債券具有轉讓的可能,這也依賴於場外和場外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公司股票和債券分為兩種:記名證券和無記名證券。記名證券應當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無記名證券因證券的交付而轉讓。實踐中,公司的股票大部分屬於記名證券,而公司的債券大部分屬於無記名證券。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割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市場確實有壹些現實特征。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像STAQ和NET這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場外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場外市場的表現形式非常雜亂,有時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為交易場所,有時以股票發行人的營業場所為交易場所。證券公司上市購買未上市證券,甚至不能否認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OTC和OTC場所的形式如何變化,中國存在OTC和OTC場所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