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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的設立,在出資占股權的比例、分成的約定等方面,有什麽必須遵循的原則或規定嗎?

是的。為加強公司股權管理,保護股東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壹、股權轉讓的實施

在實踐中,股權轉讓的實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壹種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質性要求,再與確定的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這樣雙方風險都不大,但是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要簽訂股權轉讓草案,約定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約定違約責任,也就是締約過失責任;另壹種方式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然後轉讓方在公司履行程序性和實體性條件。但這種方式無法達到股權轉讓的目的,對於受讓方來說風險很大。壹般來說,受讓方必須先支付壹部分轉讓款。如果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方將承擔追回款項的風險,包括訴訟和執行。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鑒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能隨意轉讓。如果涉及特殊情況,需要移交的,應當遵循法定程序。轉讓的壹般程序是:股東向董事會申請轉讓,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經達到法定人數的股東同意後方可轉讓。為了維護公司內部的穩定,維持股東之間良好的合作關系,股東應首先考慮在公司現有股東之間進行股份轉讓。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的,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轉讓出資的權利。因此,股東欲將其出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之後,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協商股權轉讓事宜,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權轉讓最重要的環節。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必須明確,應符合以下條款:轉讓金額、轉讓股權的交付期限、合同生效時間、違約責任等。雙方都要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該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應當將與轉讓有關的信息(包括受讓方情況、擬轉讓的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告知公司。)事先,並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

同時,由於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這些規定既是公司的設立條件,也應當理解為公司存在的條件。股東轉讓股份不得導致股東人數違法的結果,否則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總之,股權轉讓是壹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尤其是在我國公司法對壹些細節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股權轉讓必須盡可能謹慎規範,減少糾紛。

3.應該禁止什麽樣的股權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投資者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轉讓股權的相關情況有清楚的了解。

四、股權轉讓的運作模式

股權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投票權、知情權和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有兩種方式:壹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現有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有些不同。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出資證明書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壹旦股東之間有爭議,可以作為依據。

(2)向第三人轉讓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公司對外轉讓。除按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相關文件外,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公司法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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