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主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主要發起人應為工商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企業、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地方民營骨幹企業或溫商回歸企業。試點初期,要求主發起人必須是工業和生產型企業,不能是擔保公司、代銷銀行等非工業和生產型企業;
2.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場所在試點縣(市、區)範圍內;
3.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4.上壹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5.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經濟犯罪和非法集資記錄;
6 .縣(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其他法人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場所在試點縣(市、區)範圍內;
2.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去年盈利,凈資產達到5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4.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經濟犯罪和非法集資記錄;
5 .縣(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試點縣(市、區)範圍內;
3.股本為自有,並能提供合法來源的相關證明;
4.無經濟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和非法集資記錄;
5 .縣(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溫商回歸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股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條件:
為支持溫商回歸創業創新,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再投資,主發起人設立或參股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其在溫商的企業總部應承諾共擔風險責任。
(五)註冊資本和持股比例的規定: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壹般為6543.8+0億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30%,其他自然人個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65,438+00%,也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5‰。
二、建立過程
1.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其中溫商回流企業需經縣(市、區)認定;
2.縣(市、區)政府向市金融辦提交試點申請;
3.市金融辦通知縣(市、區)政府主發起人企業已進入籌備階段;
4 .經縣(市、區)聯席會議初審後,報市聯席會議,經審查批準後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