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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必要條件是什麽?1.最低基本註冊費是多少?2.對於那些被提高的人,有壹個最低投資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公司制、信托制(合同制)和有限合夥制;根據基金運作階段的不同,可分為募集設立階段、投資運作階段和退出階段。本文在我國的法律環境下,對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和實際運作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梳理。

壹、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特點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有效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約束措施,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保證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壹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合作,發揮各自的長處和優勢;此外,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具有門檻低、設立程序簡單、內部治理結構簡單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的法律角度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獨立的非法人企業實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自有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根據各合夥人的不同地位承擔;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從而保證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事務;對於有限合夥人來說,具有風險可控的優勢。

二、不同形式私募投資基金的比較

(詳見下表)

據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課題組研究,基於信息不對稱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壹致的結論是契約式(信托)和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治理機構優於公司制。

第三,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是建立對專業投資人才的有效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基金運作水平和效率,實現投資者利益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範圍和投資方式的限制

民間投資是壹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因此對每個項目的投資範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的限制尤為重要。但由於投資和投資方式的復雜性和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範圍,實踐中往往采用“負約束”來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比如約定對壹個項目的投資不超過認繳出資總額的20%,投資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銀行貸款不超過認繳出資總額的40%。

2.管理費用和運營成本的控制

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方式:壹是管理費包含運營成本。優點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控制成本。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國內很多私募投資基金都采用了這種簡單的方式。二是管理費單獨分攤,有限合夥的經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作為成本收取,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金額通常是按照所管理資金的壹定比例提取0.5%-2.5%,提取方式可以是季度、半年度、年度。

3.利益分配和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可以靈活約定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壹般來說,對於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可以按較低比例享受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以享受更高比例的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作為對有限合夥人的報酬所享有的比例越高,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益地執行合夥事務。在國內實踐中,壹些私募投資基金為了吸引投資者,往往采用“優先回收機制”和“回撥機制”來保證普通合夥人能夠享有有限合夥人回收投資後的利潤分配,以保證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利益壹致。

(1)關於“優先恢復機制”

所謂“優先投資回收機制”,是指在基金到期或某個投資項目清算時,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分配前,必須首先確保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到最低收益率。例如,您可以同意以下收入分配方法:

首先,有限合夥人拿回投資於基金的所有投資;

其次,計算內部收益率。IRR低於8%的,全部投資收益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按出資比例享受收益。

再次,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低於8%的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高於8%的部分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余80%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果IRR高於10%,則10%以內的收益按前述原則分配,高於10%的收益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余75%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調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從收到的管理費和投資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壹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資金或部分投資項目虧損或未達到最低收益時,彌補損失或彌補收益的機制。比如某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留存40%的收益,在基金虧損或未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彌補收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優先投資回收機制”還是“回撥機制”,都反映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籌集資金時的困難,以及為了吸引資金而在利益分配上做出的妥協和讓步。

4.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方式以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後,仍可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加入;壹般來說,有限合夥人的準入是由普通合夥人決定的,但會設置壹些限制條件,例如,將新的有限合夥人限定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和相應的資本要求。此外,還需要明確新聘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法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出,實踐中,合夥協議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能退出。

為了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穩定性,通常限制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出資的轉讓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托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轉讓的方式。“委托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托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普通合夥人協助轉讓的方式。壹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時,普通合夥人要求繳納壹定的費用,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率低,比如可以是65438+轉讓出資額的0%,委托轉讓的手續費率高,比如可以是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壹定的轉讓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向合夥企業轉移出資。收取的費用可以視為合夥企業的收入。普通合夥人提供中介服務的,還可以提取壹定比例的中介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防止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了本文件中已經闡述的約束機制,還有以下針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限制

有限合夥協議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方交易,禁止普通合夥人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除非經全體合夥人大會批準。但是,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二)募集新資金的限制

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註意力開展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投資基金壹般會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融資的速度。

(3) ?遵循基金的投資限制。

私募基金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客觀地投資或退出項目,限制普通合夥人用基金投資或退出基金。

(4)定期報告基金運作和財務狀況的制度。

對於所提及的事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復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有權取得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

6.次級合夥人應首先承擔損失機制。

壹些私募基金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規定普通合夥人或者相關有限合夥人為分合夥人,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額先行承擔損失。比如,其承擔風險的方式有:壹是二級合夥人以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損失;其次,初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其出資份額分擔。

7.委托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事務壹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托給第三人。目前,由於我國尚未放開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同時受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限制,外資以普通合夥人身份直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壹定障礙。因此,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取普通合夥人的利潤,是壹種靈活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企業事務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符合合同法關於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然而,在合同法的背景下,委托管理機制有以下缺點:

壹是委托關系隨時可以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比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要輕,限制性也小。

第四,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點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在此前提下,如何解決基金運作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風險不對稱兩大問題,防止經營者背離所有者利益;同時,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旨在保證專業投資人才管理能力的充分發揮,在不同利益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從而提高基金決策運作和決策的效率,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

1.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典型的內部治理結構。

其中,合夥人會議壹般只作出與新合夥人入夥、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協議修改、合夥企業清算等有關的決定。,並聽取普通合夥人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報告,監督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但合夥人會議不控制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和被投資項目的運作。不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相同的表決權,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不分出資比例,按人數進行表決。

國外壹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設立顧問委員會,壹般由認繳壹定比例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組成,對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外資超過有限比例的投資項目等有利益沖突的投資事項進行決策,但不能替代和超越普通合夥人的職權。

普通合夥人是基金的實際操作者,是基金投資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在合夥協議授權的範圍內,基金的投資決策完全由普通合夥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夥人的幹涉和影響。總結壹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資,富人買單”。

2.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妥協。

因為國內債權投資的理念還沒有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成熟的投資者需要逐步培養,也缺乏具有較高公信力和號召力的普通合夥人;因此,國內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往往會將部分決策權和管理權讓渡給有限合夥人,這反映了國內私募基金在國內客觀現實下的妥協。

這種內部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是設立了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和第三方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的投資事項有最終決定權。例如,中國的嘉富城基金在合夥協議中規定,投資與決策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其中2名由普通合夥人任命,3名有限合夥人代表和2名外部專家,需要具備財務和法律背景。此外,國內知名私募投資基金紅杉基金也采用這種治理形式。

3.以有限合夥制和公司為核心的私募投資基金。

這種私募投資基金雖然是以有限合夥制的形式設立,但是基金的投資運作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的。壹般來說,基金的合夥人會議或者投資委員會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類似於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形式。長三角首只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溫州東海創投就采用了這種形式。但由於投資人投資意向不統壹,投資事宜難以達成壹致,最終導致東海創投早逝。

內容提要:合理設計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和運作機制,可以有效提高投資者的接受度,進而促進私募投資基金的成功募集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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