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母公司:
(1)註冊子公司能夠獨立完整進行核算,虧損不會抵消母公司利潤;
(2)企業集團設立子公司,可以極大地發展集團公司長期戰略中需要發展的業務領域,使整個集團在這些領域做強做大,從而增強集團的核心競爭力;
(3)通過確立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可以將子公司的經營風險有效限制在壹定範圍內,集團公司只承擔出資範圍內的風險,不會因子公司的經營失誤造成更大的損失;
(4)子公司通過自身經營形成的商譽、品牌等無形資產,可以提升企業集團的整體形象。
2.對於子公司:
(1)子公司僅承擔有限債務責任;
(2)經濟獨立,財產獨立於母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僅限於生產經營活動;
(3)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獨立,子公司不會因母公司出於法律、經濟或投資者投資策略的考慮而被撤銷或解散而受到直接影響;
(4)管理層獨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影響僅限於大股東對公司的影響;
(5)子公司為獨立法人,所得稅獨立征收。可以享受免稅期、註冊地優惠政策等各種優惠政策;
(6)當東道國的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計利潤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二、建立子公司的弊端主要表現在:
1.在外地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手續繁多,設立手續復雜,費用較大;
2.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和《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只有國家授權的公司才能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次設立子公司的經營風險較大;
4.子公司完全有納稅義務,需要獨立繳納所得稅,承擔的稅收水平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