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責任?
《會計法》的許多規定涉及到對會計行為的行政管理,屬於行政法律規範。《會計法》規定了兩種法律責任: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包括兩種問題:壹是犯罪;第二是懲罰。
(二)違法行為的責任。
1,違反會計制度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給予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或篡改會計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包括通報、罰款、行政處罰、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嚴重。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3、讓他人編造虛假會計信息或隱匿、銷毀會計信息的法律責任。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後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情節嚴重的,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直接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會計法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對,確保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實際發生額壹致,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相關內容壹致,會計賬簿之間對應記錄壹致,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相關內容壹致。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記賬人員、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明確;
(三)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和有關資料不符的,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並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