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出資存在嚴重瑕疵,公司設立無效。如果根據《公司法》第199條的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情節嚴重,導致公司登記被註銷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公司解散,法人資格消滅,股東資格也喪失其存在前提。因此可以認定,股東資格將隨著公司法人地位的消滅而不復存在。
二是出資存在瑕疵,但未達到公司設立無效的程度。即使股東出資完全虛假或者股東出資後抽逃全部出資,只要其仍具備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包括股東的姓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或者需要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則存在瑕疵的行為人應當被認定為具有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其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認購新股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進行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
前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公司債權人在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前,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