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創業團隊初創期底層股權結構如何設計?

創業團隊初創期底層股權結構如何設計?

長期以來,很多創業者,甚至是已經開始創業的創業者,都問過我同壹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合夥人的持股比例,也就是股權結構的設計。口頭咨詢和回復做不到徹底;而且大家壹問壹答,效率很低。現在根據我的經驗,分享以下關於初創團隊股權結構設計的書面問題。

目前創業組織形式壹般是公司,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企業。創始人的法定頭銜是股東,而不是合夥人。不過,既然大家習慣稱之為合夥人,本文也稱創始人為創始合夥人或合夥人。

關於創業團隊股權結構的設計,包括哪些人可以參與股權分配,股權蛋糕怎麽切,股權分配需要考慮的因素,合夥人股權的成熟機制以及特殊原因合夥人退出機制的安排。

什麽是合夥人,誰可以參與初始股權分配?

合夥人壹般的理解是壹起工作的人。在創業層面,我的理解應該是可以背對背,各有優勢,實現各自優勢包括R&D、運營、資金、渠道的有效整合。夥伴關系密切,不可替代。只有這些合夥人才能參與股權分配。

以下涉及我輔導過的創業項目的人,建議不要參與初次股權分配。

1.無法保證持續保留的資源提供商。有些項目需要電信運營商、旅遊、文化、交通等行政資源,而這些關系需要有人的私人關系,所以存在不確定性,不能成為合作夥伴。對於這部分資源的利用,可以在初期以顧問的形式進行資源交換和獲取。

2.兼職工人。創業是壹項長期的事業,需要全身心投入。如果是沒有出資的兼職,就不適合做合夥人。具體原因就不贅述了。

3.專家顧問。有些創業項目的啟動和順利運營需要特定專業的顧問,但有些顧問會提出不收咨詢費換股,這是不可取的。因為他既然是顧問,當然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置之不理”,而且他持有股權,不僅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還會對項目造成嚴重影響。

4.早期員工。壹些創業團隊,為了留住人才,可能會提出給予小比例的股份,甚至用小比例的股份沖抵工資,降低工資。這也是不可取的,因為早期的股權非常珍貴,不能輕易給予;而且初創公司的股權,在員工眼裏也是壹文不值,起不到激勵作用。

5.不認同夥伴關系發展理念的人,不能長期堅持,不能同舟共濟。原因應該很好理解。雖然很好理解,但做起來卻沒那麽容易。在創業的過程中,有很多因為各種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從這個意義上說,找到誌同道合的伴侶比找到結婚對象更難,但確實如此。

如何切股權蛋糕

合夥人不能分割公司的股權。合夥企業發展不可或缺的支撐還包括新合夥人、核心員工和投資人。所以在切股權蛋糕的時候,要有長遠的眼光,預留未來需要引入的新合夥人的股權,預留員工激勵股權的份額,預留未來需要引入的投資人需要稀釋的份額。

對於具體預留份額,沒有固定比例,視實際情況而定。這些保留的股權可以由首席執行官合夥人持有。

當然,我這裏說的保留是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於股份制公司來說,這個問題並不存在。股份公司可以增發股票,不壹定要采用預約方式。

對合夥人股權比例分配的思考。

預留股權後,剩下的基本就是合夥人可以分配的股權了。關於分配比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貢獻。如果所有合夥人都同意按比例出資,且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同,可以直接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他們應該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獲得更多的股權。

2.項目的CEO應該獲得相對更多的股權。因為首席執行官是合夥企業的靈魂,他對公司負有更多的責任。CEO獲得相對多數股權,才有利於創業項目的決策和實施。

3.綜合評估每個合作夥伴的優勢。比如有些項目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靠合作夥伴的專利;有些項目需要創意,產品只是技術實現;有些項目,產品不具備絕對的市場優勢,推廣更重要;有些項目,合夥人可能不需要出資,但只要是合夥人,以後融資、導入項目所需資源、IPO都會更容易;各種情況無法壹壹列舉。所以,對於特定的情況,相應的資源提供者應該持有相對更多的股份。

4.科學地評估每個合作夥伴在初始流程每個階段的作用。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和啟動階段,每個合作夥伴的作用是不同的。股權安排中應充分考慮各合夥人在不同階段的作用,以充分調動各合夥人的積極性。

5.必須有明顯的股權階梯,而且壹定不是等比例。如果有三個合夥人,最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以上是原理,但實際上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換算出大概的股權比例的。具體方法,限於篇幅,就不細說了。如有具體需求,另行交流。

合夥人股權到期機制

合夥人股權這種成熟的機制,很多創業者都比較陌生。其法律價值在於防止個別合夥人退出對項目的影響,約定合夥人分配的股權不是真正的股權,而是有條件的到期和變現。

在創業的過程中,創業項目是開始了,但有些合夥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退出。但如果已經離職,但仍持有公司股權,尤其是公司已經完成融資或取得快速發展,無異於坐享其成,這對其他還在付出的合夥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有對策,就是股票期限制度。

比如說。

甲、乙、丙是該項目的合夥人。a是CEO,B是CTO,C是首席運營官,股權比例是50%: 30%: 20%。約定股權將在四年內到期,年到期率為25%。如果任何壹個合夥人在四年內退出,不成熟的股權由其他合夥人回購(公司回購也可以約定,但建議盡量約定合夥人回購,因為公司回購涉及減資,程序相對麻煩)。

就在項目開始壹年後,C,也就是首席運營官,退出了。那麽,C的成熟股權為:20%×1/4=5%,剩余的15%股權屬於不成熟股權,即C離職後仍可持有5%股權,不成熟股權由合夥人A、B按股權比例回購。這樣,壹方面可以認可C對公司的貢獻,另壹方面可以利用回購的不成熟股權吸引新的首席運營官合夥人。

順便說壹下,上述成熟的模式是分階段采用的。在實踐中,也約定根據項目的進度分階段成熟,如產品測試、正式上線、叠代、推廣、用戶總數和日活用戶數、融資階段、項目業績遞增等。

這裏,在回購方面,回購價格的確定非常重要,必須在創業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發生此類情況後不得協商回購價格。此外,常見的確定回購價格的方式有預先設定的股權價格和根據利潤估算的PE倍數。

因特殊原因收回的股權的處置

實踐中,項目推進過程中,會出現合夥人離婚、犯罪、死亡等情況,導致合夥人退出。如果沒有提前設計好法律應對方案,項目將會受到嚴重影響。

1,離婚。合夥人對夫妻財產沒有約定的,股權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合夥人A離婚,合夥人A持有的股權將被視為夫妻分割財產,顯然不利於項目的發展。所以,在合夥協議中,我建議增加壹個特殊條款,要求合夥人與現有或未來的配偶約定股權是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或者在離婚的情況下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也就是“土豆條款”。

2.犯罪。合夥人B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無法或不適合繼續參與項目的,強制退出,參照上述股權到期機制處理。

3.遺產。公司股權屬於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繼承。但由於創業項目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夥人的股東資格顯然對項目不利。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資格必須繼承,但公司章程有。言下之意,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只能繼承股權財產權。所以我壹般會問創業團隊,為了保證項目有序良性的進行,公司章程中規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而不能繼承股東資格。

  • 上一篇:第壹次見客戶,妳想跟客戶聊什麽?
  • 下一篇:十大保險公司大到不能倒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