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生產、加工、銷售針織紡織品、服裝、服裝輔料、家紡產品、紡織原料(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部門核準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由股東壹次繳足。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和轉讓須經股東同意。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壹次。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Xxx130602640913 * *貨幣65438+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和轉讓紅利;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財產;
(五)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為3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壹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匯報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65,438+0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執行董事決議的實施;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監事65,438+0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次年3月31日前發給股東。
第十六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時,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壹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或者公司登記事項的變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股東應當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壹式三份,股東壹份,公司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股東簽名和蓋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