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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的規定:“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二十四)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依法登記為企業(企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年平均擔保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年均擔保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額)×100%。

3.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投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和處置機制。

4.兩年內累計為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貸款占其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累計單筆金額800萬元以下的擔保貸款占其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被保險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65,438+00%,單筆擔保責任平均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6.擔保責任余額不得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賠付率不得超過2%。

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免征增值稅政策。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當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增值稅免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可繼續享受該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9號)執行,其中稅務機關備案管理部門統壹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但有規定時限的項目和第五項政策除外。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前已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的,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增值稅優惠。"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6543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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