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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追償權糾紛中違約金的性質

擔保公司追索權糾紛的違約金在性質上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追索糾紛主要是指由追索引起的壹些糾紛。追償權糾紛有兩種:壹種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夥債務追償權之爭。

追索權爭議的追索範圍:

1.壹般來說,保證人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托提供擔保的,雙方通常會簽訂協議,所以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關系,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的協議和法律上關於委托的規定向主債務人追償。在委托關系中,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主債權人,免除主債務人,構成必要費用的支出,當然有權請求主債務人返還;

2.保證人在沒有主債務人委托的情況下提供擔保,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

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的追索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擔保人已向債權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無論保證人如何履行債務,或者保證人是否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權;

2.債務人因擔保人的履行而免除責任。所謂主債務人的免除,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而不是債權債務的消滅。除保證人履行所擔保的債務外,債務人免除責任的,保證人沒有請求權。例如,當債務人因自己的還款行為而免除責任時,即使保證人已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保證人也無權向債務人追償。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只能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在履行所擔保的債務時沒有過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請求權。比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未行使對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導致其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在此範圍內,保證人喪失了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後,應及時通知主債務人,避免主債務人重復履行。如果保證人履行被保證債務後懶得通知主債務人,導致主債務人再次善意履行,保證人也喪失了追索權。

綜上所述,擔保公司追償權糾紛中違約金的性質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0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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