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與保證——概念不同: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保證人提供擔保,當保證人因清償債務人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保證人清償。而擔保,是指法律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以保證特定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制度。
反擔保不同於擔保方式:反擔保方式只有三種:保證、抵押、質押,不包括留置權和定金。也就是說,留置權和保證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擔保方式僅限於約定擔保;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方式包括留置和定金。
反擔保和保證保護——對象不同:這種保證的保證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壹句話,保證債務人履行債權債務,實現債權。反擔保的客體是保證人對保證人(債務人)的追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