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債務違約等負面情況;(2)非經營性撥款和資金拆出超過最近壹年末經審計總資產的65,438+00%;(3)銀行貸款低於30%;銀行貸款+其他債券低於50%;(4)公司債券規模大,兌付集中,壹般凈資產40%;(5)有息債務年均增長率30%+並超過行業水平;(6)凈利潤取決於資產處置;(7)受限資產超過總資產的50%;對外擔保超過凈資產的,應當審慎確定規模。
第七條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債務違約等負面情況,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經營或償債能力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發行人應結合相關情況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規模,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償還已發行的公司債券。
第十壹條發行人最近壹年末非生產經營直接導致的對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往來款項和資金拆借(以下簡稱非經營性往來款項和資金拆借)余額超過經審計總資產3%的,發行人應充分披露以下事項,並進行風險提示或重大事項提示: (壹)決策權限、決策程序和定價機制。(2)前五名債務人及其是否與發行人有關聯關系。(3)前五名債務人的原因、付款的相關安排、報告期內付款情況。(4)明確披露債券存續期內是否有新的非經營性交易和資金拆借事項。
發行人非經營性交易和資金借貸余額超過最近壹年末經審計總資產5%的,應當承諾在債券存續期內原則上不增加非經營性交易和資金借貸余額。
發行人非經營性交易和資金借貸余額超過最近壹年末經審計總資產的65,438+00%的,本次債券申請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償還現有公司債券。
前三款規定不適用於接受本所優化融資監管的金融機構(包括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和發行人。
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壹期期末對外擔保余額超過當期期末凈資產的,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和信用狀況、擔保類型、被擔保債務的到期時間、對外擔保對其償債能力的影響,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規模。
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期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次申請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已發行的公司債券: (壹)銀行貸款余額低於有息負債總額的30%;(2)銀行貸款和公司債券以外的公司信用債券余額之和低於有息負債總額的50%。前款規定不適用於實行本所優化融資監管的證券公司和發行人。
第十五條如報告期內發行人有息債務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且有息債務結構變化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本次債券申請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償還已發行的公司債券。
第十六條報告期內,發行人短期債務比例顯著增加或最近期末有息債務以短期債務為主。
第十七條發行人合並報表範圍內公司債券余額較大且存在重大集中償債壓力的,應當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規模,募集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現有公司債券。非公達到40%,借新還舊。
第十八條發行人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指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報告期內,有息負債余額年均增長率超過30%,最近壹年年末資產負債率超過行業平均水平,速動比率小於1;(二)最近壹年年末資產負債率和有息負債占凈資產的比例均超過行業平均水平30%。
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償還現有公司債券。前兩款規定不適用於接受本所優化融資監管的金融機構(包括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和發行人。
第二十條發行人最近期末被限制權利的資產賬面價值超過總資產50%的,發行人應充分披露被限制資產的詳細情況、被限制的原因、現狀及其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規模。
第二十壹條報告期內,發行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持續較大且為負值。
第二十二條若報告期內發行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缺乏可持續性,應加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包括但不限於:
(1)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持續為負或減少;(2)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現金流入大幅波動或流入構成發生重大變化;(3)報告期內,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流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持續顯著低於同行業可比企業平均水平;(四)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現金流入高度依賴於收到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報告期內為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金額較大的,應披露重大投資活動現金流出的具體投資方向、預期收益的實現方式和回收期,並說明相關投資對本期債券發行人償債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報告期內,發行人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持續為負或大幅波動,或籌資渠道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披露變化情況、變化原因及其對償債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報告期內,發行人凈利潤嚴重依賴大額資產處置收益的,特別是扣除處置收益後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或者利潤嚴重依賴股票二級市場投資收益、投資性房地產升值等非經常性損益的,應當充分披露形成非經常性損益的具體事項及其對盈利能力穩定性的影響。
發行人盈利能力缺乏可持續性且顯著影響償債能力的,應結合相關情況審慎確定本次公司債券申報規模,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用於償還現有公司債券。
第四章?特定情況下的發行人
第二十八條投資控股發行人的經營成果主要來自子公司的,應結合母公司有限資產、資金借貸、有息負債、對核心子公司的控制、股權質押、子公司股利政策、報告期實際分紅等情況,披露投資控股結構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的影響。投資控股發行人的主要資產和業務集中在下屬上市公司的,應披露剔除該上市公司後的財務報表、主要財務指標、重要報表項目及其變動情況。
發行人母公司單壹資產質量較低、盈利能力較弱、有息債務負擔較重的,應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規模,募集資金應首先用於償還現有公司債券。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首次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時,應當結合自身在債券市場的歷史融資業績,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方案。
第三十條發行人在報告期內發生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違約或延遲還本付息的,應披露本次相關事項的具體情況、原因、解決和處置情況及其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的影響,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方案。
第三十壹條若報告期內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如有)被下調,發行人應結合自身經營模式、盈利能力、償付能力以及評級機構主要關註的風險因素,加強與降級相關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方案。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近期期末短期債券余額顯著高於同行業可比企業,且報告期內短期債券余額呈顯著增長趨勢的,發行人應充分披露資金運作的相關內控制度、資金管理運作模式和短期資金調度應急預案,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方案。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實行本所優化融資監管的證券公司和發行人。前款所稱短期債券包括期限不超過壹年(含壹年)的各類短期債券產品。
第三十三條以城市建設為主的地方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城建企業)申報發行企業債券應當遵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若募集資金用於償還公司債券以外的存量債務,發行人應披露待償還存量債務的詳細情況,並承諾待償還存量債務不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城建企業總資產低於6543.8+000億元或主體信用等級低於AA(含)的,應結合自身水平、業務規模、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結構、現金流等情況評估自身經營和償債能力,審慎確定公司債券申報方案,采取調整本次公司債券申報規模、調整募集資金用途償還現有公司債券等措施,加強發行人的償債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企業申報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資產負債率較高、凈負債率較高或者扣除預收賬款後的現金短期債務覆蓋率較低的,應當結合報告期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細化本期債券的償還安排,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發生重大的、前所未有的或有爭議的特殊會計處理,可能影響本期債券發行條件或對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發行人應披露相關會計處理的依據及合理性。
相關中介機構應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的具體規定說明相關會計處理的合規性,並出具核查意見;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涉及專業判斷的,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
附件:主要承銷商關註事項清單
序列號審核的主要關註點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規定。
(是/否/不適用)
相關信息的簡要說明
(如果這種情況存在)
壹.組織和公司治理
1-1報告期內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采取強制措施或嚴重失信。第七條?
1-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債務違約等嚴重負面情況。第七條?
1-3發行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有重大負面輿情第八條?
1-4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有發行人股權比例較高,發生質押、凍結或訴訟仲裁等可能導致發行人股權結構不穩定的情況。第九條?
1-5報告期內,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頻繁或變動數量較大。第十條?
1-6發行人最近壹年年末非經營性交易和資金拆借余額超過經審計總資產的10%。第十壹條?
1-7發行人有大額對外擔保第十二條?
1-8發行人資金實行集中歸集、統壹管理第十三條?
第二,財務信息披露
2-1發行人債務結構失衡第十四條?
2-2報告期內,有息債務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第15條?
2-3發行人的短期債務第十六條?
2-4發行人合並報表範圍內公司債券余額較大且有集中還款壓力第十七條?
2-5發行人過度融資第18條?
2-6發行人非流動資產比例明顯高於同行業可比企業第十九條?
2-7最近期末大額資產的權利受到限制第二十條?
2-8報告期內異常現金流量第二十壹條?
2-9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缺乏可持續性第二十二條?
2-10報告期內投資活動現金流出較大第二十三條?
2-11報告期內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缺乏穩定性第二十四條?
2-12報告期內盈利能力缺乏穩定性第二十五條?
2-13報告期凈利潤更依賴大額非經常性損益第二十六條?
2-14發行人以“高存貸”、財務信息不透明等財務指標明顯異常為特征第二十七條?
三。特定情況下的發行人
3-1發行人為投資控股企業,經營成果主要來源於子公司第二十八條。
3-2第二十九條發行人首次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時?
3-3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出現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違約或延遲還本付息的情況第三十條?
3-4報告期內,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被下調第三十壹條?
3-5發行人短期債券余額占比較高且增速較大。第三十二條?
3-6發行人屬於相關城建企業。第三十三條?
3-7發行人屬於房地產企業,某些財務指標存在負向條件。第三十四條?
3-8發行人發生重大的、前所未有的或有爭議的特殊會計處理,可能影響本期債券的發行條件或對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