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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註冊資本要求

典當行註冊條件:1,最低註冊資本。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2.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3.有符合業務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設施。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5.法人股東有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6、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7、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規章制度。

設立典當行應提交以下材料:1、設立申請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擬設典當行的名稱)和可行性研究報告;2.典當行章程、投資協議和承諾書;3、典當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簡歷;6.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證明復印件、法人股東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營業執照;7.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典當行經營範圍: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2.產權質押典當業務;3、房地產(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在建項目除外)抵押典當業務;4、限內商品的銷售;5.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6.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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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設施;(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六)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第十壹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典當行所在地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壹)可行性研究報告;(二)典當行章程、投資協議和承諾書;(三)典當行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簡歷;(6)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證明復印件、法人股東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營業執照;(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文件;(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動產抵押;(二)產權質押典當業務;(三)房地產抵押業務(不含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項目);(四)限售商品;(五)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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