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其總資產的20%;
2、符合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3.增加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適合從事配電業務,不少於20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職稱的職業經理人和5名具有中級職稱的職業經理人;
4.生產經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崗位培訓證書;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安全培訓,配備安全監管人員;
6.有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器、設備和維護人員。委托有資質的承包商對外承包的,應當承擔監管責任;
7.有與配電業務相適應並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現場設備和人員;
8.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和保障供電服務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