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是“內資企業”的對稱。壹般指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並由外國投資者單獨經營的企業。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986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為100%的外商獨資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在中國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按照國際稅收慣例,中國應對其行使居民管轄權。因為我國沒有單獨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所以外資企業也是按照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外資企業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就組織形式而言,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壹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形成法人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裏的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外國法人或者自然人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比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外資企業是壹個籠統的概念,包括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外國投資者在企業註冊資本和資產中的股份和股比的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外商投資企業可分為三種類型:
1.中外合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對外國投資者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律要求;企業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因此,這種合資企業稱為股權合資企業。
2.中外合作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對外國投資者參與企業註冊資本沒有強制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和風險負擔方式。因此,這種合資企業稱為契約式合資企業。
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業的全部資本歸外國投資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