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3.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股東的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對內主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壹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