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只在董事會內部召開董事會會議,不通知全體股東;
2.有限公司董事會未明確通知期限;
3.股份公司董事會應提前10天通知。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1.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知前幾天?
董事會會議應提前10天發出通知,不包括作出決議之日。上市公司可以自行決定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時限,並按照公司章程嚴格執行。“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沒有提到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時限。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決策機構,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發起,具體是指董事會在其職責範圍內,為研究和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會議由主席主持,可根據議題邀請相關部門和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在壹起討論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董事會是管理公司重要事務的重要方式。
2.召開股東大會如何通知股東?
通知方式: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靈活采用口頭、電話、書面方式,但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制度比較嚴格。
1.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此時,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2.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需要提前通知,各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章程決定召開時間。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靈活采用口頭、電話、書面等方式通知,但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