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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和執行董事的區別

董事長是指壹個公司的最高領導人;執行董事只出現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會職權。

法律分析

執行董事是指參與經營的董事。法律意義上是指小型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上市公司意義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是相對的,執行董事的職能應與壹般公司董事會相同,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至少有壹名成員是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有責任積極履行董事會的職能或指定的職能職責。因未能充分合理地行使董事會職能而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在發生時原因不明確屬於某壹董事的責任劃分的,全體執行董事承擔連帶經濟責任。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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