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代表董事長不是同壹個概念,即法人是組織,不是個人,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但不壹定是代表,也可以是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經理。
董事長與公司法人的區別在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並依法登記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但董事長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是。至於各方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誰的權力最大,不是法律問題。每個人的權利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沒有絕對的權利。
小公司的職位有: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但執行董事和經理不得兼任監事。如有董事長,應設立至少由3名成員組成的董事會。法定代表人沒有真正管理企業,如果有相應的法律後果,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