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凍結主要是限制股東從公司取得收益和處分股權,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損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因此,股權凍結的效力主要關系到股息或紅利的收取和股權的處分,即質權的轉讓或設定。但股權凍結並不否定股東資格,也不需要限制股東共同利益的行使。股東通常可以根據他們的股東身份行使他們的共同利益。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二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在下列情況下,股東權益將被凍結
1,以股權為抵押;
2.企業申請破產;
3.股權有爭議;
4.在債務訴訟中,其他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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