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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範圍如何確定?

專利權是無形財產權。作為壹項民事權利,它與有形財產權有著顯著的區別。有形財產權的客體是看得見、摸得著的財產,其保護範圍是確定的。專利權屬於智力成果權,具有無形性,需要法律來界定其保護範圍。對此,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說明權利要求。”雖然專利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範圍,但司法實踐中對上述規定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本文僅以壹起專利無效的行政案件為例,討論如何通過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壹、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基本原則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方式:壹是“外圍限制制度”,即專利保護範圍完全由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容確定,要求僅根據權利要求書中文字的字面含義進行嚴格忠實的解釋,以界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二是“中心限定制”,即專利的保護範圍由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決定。權利要求的作用只是為了專利局和公眾判斷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可以通過說明書和附圖自由解釋權利要求。然而,在專利制度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無論哪個國家采取了上述極端的“外圍限制制度”或“中心限制制度”,都或多或少地趨向於壹體化,這就形成了第三種途徑,即“折衷制度”。因此,《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20條和1973歐洲國家簽署的《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都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專利保護的範圍由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56條體現了這壹立法原則。關於“折中制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認定專利侵權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進壹步解釋,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內容為標準的原則。在結合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采用折衷解釋的原則。要避免采用“外圍限制”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書面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完全壹致,說明書和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的某些歧義;還要避免“中心限制”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壹個壹般性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閱讀說明書和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的範圍。折衷解釋應處於上述兩種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對專利權人的合理公正保護應與法律的穩定性和公眾的合理利益相結合。由於外圍限制制度嚴格限制了專利保護的範圍和私權的行使,更傾向於維護公共權益。因此,有專家學者提出,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技術發展狀況,雖然我國專利法規定了解釋權利要求的折中制度,但法院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解釋尺度,向外圍限制制度靠攏,否則會影響公共利益,阻礙我國經濟技術發展。二、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司法實踐1、當事人自認對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影響。眾所周知,專利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書面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客觀內容為準,但權利要求書被確認並授權公告後,是否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重新確定專利的保護範圍?案例:重慶顧雍工程羅紋廠有限公司、重慶顧雍實業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案[二]。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壹種雙向加筋土工格柵,其特征在於由成組的縱向和橫向金屬絲(1)和工程塑料(2)組成的網格狀結構。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和無效權利要求人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壹組導線中每根導線的排列方式與對比文件相同,即導線間隔平行排列。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476號決定中認可了上述內容,並在此基礎上評價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壹審法院均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特征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雖然雙方都同意專利權利要求1中壹組導線中導線的排列在無效程序中是間隔平行的,但這壹技術特征在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沒有明確記載,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是客觀的,將對所有公眾有效,不能基於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的主觀認識而改變。因此,在評價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時,不應考慮當事人的自認。2、說明書和附圖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中的作用。說明書和附圖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而不是限制或重寫權利要求。如果某壹技術特征反映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但沒有記載在權利要求中,則該技術特征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在司法實踐中,說明書和附圖如何“解釋”權利要求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作者試圖確立以下基本原則:第壹,權利要求中已經明確記載的內容,不需要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其次,權利要求中的自創文字或不清楚的內容,可以通過說明書和附圖加以說明。如周步紅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太陽能熱水器自動水位控制器”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三])。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壹種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器,其特征是在熱水器外部安裝有水位探頭。水位探頭與水位控制電路連接。水位控制電路有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安裝在太陽能熱水器進水口的水位探頭和電磁閥連接。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電源電路連接。水位探針包括兩端帶有不銹鋼電極的絕緣體。對比文件是壹項名為“太陽能熱水器加水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其特征在於,包括設置在太陽能熱水器儲水箱溢流管上的探頭和設置在儲水箱進水管上的電磁閥。控制面板與探頭和電磁閥連接。該裝置在儲水箱的溢流管上放置壹個容器,探頭的導電片A和B放置在容器內,導電片之間的距離為1cm,容器的上部與溢流管相連。使用說明書中記載,當容器內探頭的導電片A、B浸入水中時,通過繼電器的閉合觸點和水的導電作用,電壓施加在繼電器的電磁線圈上.....閥門關閉,停止供水。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對本專利中兩電極與絕緣本體的位置關系的確定存在爭議,周步紅主張本專利中水位探頭的連接位置與對比文件中不同。首先,由於專利權利要求1中寫明了“絕緣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所以可能有兩種完全不同的理解,壹種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體內部,另壹種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體外部。在本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含糊不清的情況下,壹審法院根據“熱水器滿水時,水從溢流管溢出,通過水電阻連接兩個電極,並向外發出正脈沖”的描述,認定本專利的不銹鋼電極在保溫體外, 其與對比文件中正常情況下探針容器內的兩個導電片之間用空氣絕緣相同,兩個導電片浸入水中時電路連接的工作原理相同。 其次,關於本專利中水位探頭的安裝位置,權利要求中描述不清楚。根據本專利說明書中的記載以及周步紅在無效程序口頭審理中的陳述“水位探頭中的金屬頭是安裝在水管上的連接裝置.....................................................................................................................................因此,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上述差異不存在,壹審法院最終認定本專利不具備創造性。本案當事人均未上訴。在我看來,這是壹個典型的索賠內容含糊不清的案例。由於對該技術特征的理解不具有唯壹性,因此可以根據本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從而正確劃定本專利的保護範圍。從壹審後沒有壹方上訴的結果來看,這個解釋各方都能接受。第三,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內容,由於沒有解釋依據,說明書和附圖無法解釋。比如1號案:深圳市中咨漢王科技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案[四]。專利權人為深圳思感科技有限公司..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壹種名片掃描儀,將名片數據轉換為電子信號並輸出至數據處理裝置,其特征在於:具有壹殼體,該殼體具有名片入口和名片出口,兩者均與殼體空間連通;壹種驅動掃描裝置,包括壹固定於該容置空間內的支撐架、壹位於該支撐架上的光學掃描元件、壹樞接於該支撐架上且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平行且間隔壹距離的滾輪桿、壹設置於該支撐架上的驅動馬達及壹設置於該支撐架上連接該驅動馬達及該滾輪桿的減速齒輪組。以及與光學掃描元件和驅動電機電連接的電路板,可提供驅動電機的電源,並控制光學掃描元件的數據傳輸該專利說明書記載,該滾輪的兩端分別套設有壹樞接套,該樞接套可相對置於該第壹支架和該第二支架上的樞接孔中,使該滾輪剛好與該光學掃描元件的掃描面平行,並與該名片接觸壹段距離。第壹和第二支撐件中的樞轉孔大於滾動桿兩端的樞轉套筒的外徑,使得滾動桿能夠在第壹和第二支撐件的上下方向上移動有限的距離。第號決定5701,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只是“壹個樞接在支撐架上並與光學掃描元件平行有壹段距離的滾輪”。根據描述,專利權利要求1的滾輪應該理解為上下浮動,否則無法實現有效掃描。壹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從上述技術特征只能看出本專利中滾輪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存在間隔,不能得出滾輪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的距離是可變的結論。“支點”作為本領域常用的技術術語,本身並沒有上下浮動的意思。“權利要求1中的滾輪可以浮動”的觀點僅在說明書中有記載,而在權利要求1中沒有記載,因此在評價創造性時不應予以考慮。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專利權利要求1沒有明確指出滾輪是否可以上下浮動,但在說明書中有明確提及。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由於紙張厚度不同,掃描儀移動滾輪或光學掃描元件是設計中不可避免的因素。正是這種技術特征上的差異,使得本案爭議專利與證據1相比具有創造性。提交人同意壹審法院的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認定專利侵權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和附圖中而未反映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也就是說,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能根據說明書和附圖來確定。本案中,二審法院僅在說明書中明確提到了滾輪是否可以上下浮動,而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不能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而二審從發明目的審查專利保護範圍的做法,更接近於“中央限制制”。而且在機械領域,“支點”本身就是壹個有明確含義的概念,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就可以對本專利的保護範圍有壹個清晰的認識,此時無需通過說明書對權利要求書做進壹步的解釋。案例二:鄭州力維管道設備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v]柔性橡膠接頭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壹種柔性橡膠接頭,由接頭本體(4)和外法蘭(3)組成,其特征在於,在接頭本體(4)的端部法蘭(6)中嵌入有加強環(1);外法蘭(3)由多個弧形段組成;相鄰的弧形段通過加強塊(2)連接成壹體。在該專利的說明書中記載:“組裝時,由若幹圓弧段組成的法蘭可以快速方便地安裝在接頭本體的外圓周上。由於加強圈剛性好,與橡膠接觸面積大,不容易脫臼松動……”此外,規範中也沒有其他關於加強圈剛度和柔性的記載。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1011號決定中決定6167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得出,本專利所述的加強圈為剛性,配合分成若幹弧形段的法蘭盤,可以達到組裝方便、密封良好的技術效果。壹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專利權利要求沒有記載加強環的性質,說明書中對加強環的解釋只是剛性的,並沒有表明是剛性環。強弱剛性是相對的概念,無論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都有強弱剛性的區別,所以不能斷定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本案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專利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方案及其解決的技術問題,本專利的加強環具有剛性。筆者認為,這是壹個典型的權利要求受說明書限制的案例。在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加強環沒有被定義為剛性環,因此根據說明書它不能被解釋為剛性環。退壹步說,連說明書都只說加勁環是剛性的,不是剛性的,所以不能把權利要求中的加勁環解釋為剛性的,這完全超出了專利保護的範圍。案例三:湖南第二人民機器廠(專利權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案[六]。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壹種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是在現有混合式折頁機的基礎上改進而成。第二折頁組後設有第三豎刀折頁組和第四豎刀折頁組,其中第三豎刀折頁組有折頁刀(10)、卡紙擋(9)、三折輥(4)和三折送紙。第四豎刀折疊組包括折疊刀(15)、四折輥(16)、擋紙板(17)和(20)、四折送紙帶(19)和四折粘貼帶(18)。折疊刀第四豎刀折疊組水平布置。其說明書記載:“32折、雙折折疊機組和第三立式折疊機組均安裝在機器內。當第三豎刀折頁機組和32折雙折折頁機組都以正向折疊方式安裝時,第四豎刀折頁機組可以以正向折疊方式或反向折疊方式安裝,也可以同時以正向和反向折疊方式安裝”。原告主張,說明書中記載的上述內容是本專利區別於對比文件的技術特征。對此,壹審法院認為,上述內容並未記載在專利權利要求中,僅記載在說明書中,由於說明書和附圖只能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不能直接作為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內容,因此該特征超出了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在與對比文件的對比中不能予以考慮。二審法院支持壹審觀點。上述案例涉及對專利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特征的解釋。筆者認為,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特征不應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不能以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進行解釋。因為《審查指南》規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當根據所用詞語的含義進行解釋。這意味著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以權利要求文本中記載的內容為準。如果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某項技術特征,就失去了解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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