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動資金債券發行是指中國建設銀行發行的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的信貸資金債券發行。第三條中國建設銀行發行流動資金債券應當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主發行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中國建設銀行發行流動資金發行債券。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強制發行流動資金發行債券的要求。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流動資金債券發行業務。發行債券的對象、條件和目的第五條發行有營運資金債券的對象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具有中國國籍的國有企業(機構)法人、其他企業(機構)法人、個人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以下簡稱借款人)。
1.借款人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請發行債券流動資金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銀行信貸政策;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結算全部或部分生產經營資金;借款人信譽良好,具有按時償還發債本息的能力;第七條借款人不得向中國建設銀行同壹轄區內的兩家或兩家以上分支機構申請發行債券。第八條發行流動資金債券主要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期間的各種庫存、季節性物資儲備等消費和銷售的生產經營支出。第九條發行流動資金債券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證券、期貨和房地產投機;相互借用非法所得;其他不符合流動資金發債目的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