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有多少股東?
要求股東之間有壹定的信托關系,股東人數要有限制,以便公司在重大經營決策時進行協調。設立壹般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股東出資不足50人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至少1人。新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限制為不超過50人;但是沒有最低人數的限制,也就是說可以成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太多不利於公司決策,太少程序不全。
二、股東訴訟權利的內容有哪些?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遲遲不行使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機制:既是代表又是代理,具有公益目的。它不同於* * *訴訟(代表人訴訟)和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連續65,438+0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範圍:第壹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另壹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裏的“其他”應包括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非法占用公司資產的債務人。
(4)責任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導致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歸責原則中規定了“過錯責任”,由原告舉證。
(6)前置程序:壹般情況下,股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征求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作為公司代表的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 符合條件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的歸屬:屬於公司,不屬於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股份比例分享財務上勝訴帶來的股東利益。
公司股東壹般在公司成立時通過壹般註資的方式獲得。公司股東應當本著維護公司生產經營利益的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識別和處理。公司股東人數在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股東過多或過少都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