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設工程價格的優先性;
3.銀行的抵押權和預先登記的預售商品房買受人的請求權,以登記順序為抵押物或特別物受償。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不能從破產企業的無抵押財產中清償時,可以優先受償抵押財產的壹定比例;
4.破產費用和普通債務;
5.購買預售商品房的消費者的債權、消費者支付的定金本金(設定優先受償的上限或比例)、勞動債權(包括職工工資、醫療、傷殘津貼、養老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6、前款規定以外的欠稅和社會保險費;
7.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先清償後,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