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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融資租賃的對外交易

典型的貿易模式有美國、日本和德國。美國是現代融資租賃的發源地。就飛機融資租賃而言,杠桿租賃模式具有代表性。壹個典型的美國杠桿租賃包括七類參與者:飛機制造商;出租方,負責安排交易,收取傭金,承擔中介角色;貸款人壹般是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組織;承租人;所有者參與者,即飛機的真正所有者,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業主受托人和業主參與人不直接出面,而是設立信托成為受托人,將飛機移交給受托人管理;合同受托人是應貸款人的要求設立的,負責管理債權人的利益。

在這種租賃模式下,出租方只需投入飛機購買價格的20%至40%,其余大部分以出租方的名義借款獲得。同時,出租人必須以飛機作為抵押,將相關權益轉讓給出借人。這樣,出租人可以擁有飛機,享受與全額投資飛機同等的稅收待遇,並通過降低租金的方式將部分減稅優惠轉讓給承租人,使承租人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其中,出租人享受的稅收優惠包括投資減稅、折舊扣除和不可收回貸款利息扣除。

(圖1:美國杠桿租賃交易結構)日本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涉足飛機租賃,經過10年的發展,已經成為重要的國際飛機租賃市場。1985,日本首次出現了壹種新的飛機租賃形式,即日式杠桿租賃。

日本杠桿租賃交易中的購買價格由兩部分組成:貸款部分,約占飛機價格的80%,通常是美元貸款或國際貨幣;日本投資者的股權投資占飛機價格的20%左右,這部分投資是以日元進行的,主要是因為日本投資者在中國繳納的稅是以日元計算的。

在日本,杠桿租賃主要有三方:

1.出租人。出租方是在日本註冊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是從事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活動僅限於租賃飛機(或同時租賃飛機)。它是交易雙方的中介和聯系,使承租人、出借人和投資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實質性聯系。為避免債務風險的發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從事其他業務。

2.投資者。投資者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資至少20%的飛機價值,成為投資飛機的經濟受益者,享受減稅的經濟利益。日本投資者以合夥形式與出租人簽訂合同。各投資方以合夥形式分享飛機全額折舊抵扣和貸款利息抵扣,使投資方達到減稅和延期納稅的目的。在租賃期結束時,無論承租人是否購買飛機,剩余風險都由承租人承擔。

3.貸方。貸款人提供的貸款約占飛機總價的80%。貸款銀行可以是日本銀行、日本銀行的外國分行或外國銀行的日本分行。

與美國相比,日本杠桿租賃的交易結構簡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功能與美國杠桿租賃中的業主受托人和合同受托人相同。

(圖2:日本杠桿租賃的交易結構)德國杠桿租賃產生於1962年。由於德國租賃市場沒有統壹的法律和稅收標準,其融資結構和法律文本復雜,加上德國稅制改革對許多機構投資基金的限制,取消高於歐洲其他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少,大部分投資基金主要來自極其有限的希望降低高額所得稅的個人投資者。德國杠桿租賃結構在全世界航空公司的飛機融資項目中比較少見。

壹般來說,德國杠桿租賃的結構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購買飛機資金的貸款(100%),主要來源於ECA和商業貸款人。航空公司壹般是借美元還美元。這部分貸款結構簡單,風險低,合同文本規範,其貸款成本為兩筆貸款的綜合利率;另壹部分是更復雜的德國稅收結構。在這種結構下,出租方壹般需要從投資方獲得約占飛機市場評估價格40%至60%的投資資金(以馬克表示),再加上在租賃期內以美元租金為條件從銀行獲得的美元貸款資金(60%至40%),將飛機價格的65,438+000%支付給飛機制造商購買飛機並出租給某公司。1.GECAS(通用電氣資本航空服務):成立於1975,前身為GPA公司,總部位於愛爾蘭香農,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專業租賃公司之壹。1993年,GPA被通用電氣公司下屬的通用電氣投資公司合並,更名為GECAS。

2.ILFC(國際租賃金融公司):成立於1973,是美國最大的專業從事飛機租賃的專業租賃公司,也是全球主要的飛機租賃公司之壹。現在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全資子公司,擁有世界權威評級機構授予的最高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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