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分支機構是總公司的代理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總公司屬於同壹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各方面受總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支機構設在國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東道國政府為非居民公司提供稅收待遇。總公司所在國政府根據其在國外繳納所得稅的規定給予稅收抵免。
分支機構在不同的企業或行業有不同的稱呼,比如有的企業叫分公司,有的企業叫分公司,商業系統叫分公司,銀行系統叫支行。
分支機構作為整個企業的組成部分,必須嚴格遵守總部的統壹管理方針和管理政策。在此前提下,分支機構通常擁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自主權。
分公司雖然具有壹定的獨立性,但它是法人的壹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到股權轉讓同意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也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合理方式告知其轉讓股份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讓股東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