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備案管理工作,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備案。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自律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備案實行自律管理。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報價系統)具體承辦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備案義務人應當指定專人以電子方式提交備案材料。
本辦法所稱備案義務人,是指私募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發行人或受托機構。
第五條備案義務人應當承諾相關備案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本協會按照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備案管理。
第七條非公開發行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轉讓的公司債券,承銷機構或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登記表報送協會。
在證券公司櫃臺轉讓或持有到期未轉讓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機構或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登記表,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發行人內部關於非公開發行本期公司債券的授權決議;(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3)擔保合同、函等增信措施證明文件(如有);(四)委托管理協議;(五)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不足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財務報告;(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
第八條備案登記表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發行人相關信息(2)債券發行相關信息(3)中介機構相關信息(4)債券持有人保護安排信息(5)承銷機構或自行銷售發行人對所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或自行銷售發行人對非公開公司債券銷售符合適當性要求的承諾,以及承銷機構對符合負面清單規定項目的承諾。
第九條承銷機構或自行銷售發行人提交的備案材料涉及發行人商業秘密或可能對募集資金使用產生重大影響的非公開信息的,備案材料可以保密,並出具相關說明。
第十條協會應當對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並在備案材料齊全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協會將在收到備案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承銷機構或自行銷售的發行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承銷機構或自行銷售發行人按要求補正的,協會應在文件齊全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壹條協會可以通過書面審查、詢問、面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