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暫行辦法》頒布實施之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由於缺乏立法限制,以及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獲得了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了部分融資性擔保業務。但現實中,由於真實資本和地域限制,能夠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並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度和認可度低,擔保公司太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率低。因此,許多擔保公司將主營業務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托貸款,並獲取巨額利潤。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成立擔保公司的興趣所在。
《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對融資性擔保的資質和業務範圍進行了明確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和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可兼營: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款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也可以用自有資金投資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如國債、金融債、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同時也說明了對業務的限制:無存款、無直接貸款、無委托貸款、無委托投資等。
受《暫行辦法》規定的限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有所收緊。只能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款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自有資金投資,但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沒有限制。但我個人理解,投資的寬度不能高於融資性擔保公司。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放貸和委托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壹直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受法律保護。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經營方式,繼續從事直接借貸和借貸中介業務。
雖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但是在改變後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銀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這樣合作。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推薦業務,向其收取擔保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