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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權激勵需要註意什麽?

根據妳的問題,這裏股票網的專家給出如下回答:

壹、確定股權激勵對象

從人力資本價值、歷史貢獻、不可替代程度等方面確定激勵對象的範圍。根據這壹原則,股權激勵的對象分為三個層次:

第壹層是核心層,是公司的戰略決策者;

第二層是管理層,是擔任部門經理或以上職務的經理;

第三個層次是骨幹層,是特殊人力資本的持有者。

二、確定股權激勵模式

股權激勵的工具包括股權結算工具和現金結算工具。其中,股權結算中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員工持股計劃等。這種激勵方式的好處是激勵對象可以獲得真實的股權,公司不需要支付大量現金,有時還能獲得現金流入;缺點是公司股本結構需要改變,原股東持股比例可能被稀釋。

現金結算中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計劃、利潤分享等。其優點是不會影響公司的股權結構,不會稀釋原股東的持股比例。缺點是公司需要現金支付,現金支付壓力大。而且由於激勵對象得不到真正的股權,對員工的激勵效果有影響。

確定激勵模式要綜合考慮員工的人力資本價值、奉獻與忠誠、員工的投資意願和公司的激勵措施。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以下激勵方式:

對於人力資本價值高、忠誠度高的員工,采用實物股票或期貨股票激勵方式,在員工中實現經營權和所有權的統壹;

對於不願出資的員工,可以采取分紅激勵、期權激勵等方式,增強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

上述激勵方式不是壹成不變的。在結合公司和激勵對象實際需求的基礎上,可以靈活運用和整合創新,設計出符合公司實際需求的激勵方案。

三,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

對於現金結算股權激勵方式,不涉及公司實際股權激勵,因此不存在股份來源的問題。以下僅為股權激勵方式中的股份來源:

第壹,原股東出售公司股份。如果公司員工以實際股份激勵,原股東,通常是大股東,會將股份轉讓給股權激勵對象。根據支付對價的不同,可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股份捐贈,原股東將公司部分股份無償轉讓給股權激勵對象(需要考慮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二是股份轉讓,轉讓價格壹般由企業註冊資本或凈資產的賬面價值決定。

二是增資。公司授予股權激勵對象以相對優惠的價格參與公司增資的權利。

需要註意的是,在股權轉讓或增資過程中,應妥善處理原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時,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對股權激勵相關的股權轉讓和增資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

在現金結算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根據現金流合理安排股權激勵的範圍和標準,避免對公司正常經營造成資金壓力。在股權結算的情況下,股權激勵對象除了公司或老股東無償轉讓股份外,還需要支付壹定的資金來接受這部分股權。根據資金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激勵對象有自有資金。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對象以自有資金購買相應股份。因為員工的支付能力通常不是很高,所以需要采取壹些靈活的方式,比如股權轉讓中的分期付款,增資中的分期付款或者大股東貸款。

二是提取獎勵資金。為支持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公司可以為股權激勵計劃設立相應的基金。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用於股權激勵。公積金可用於現金結算或股權結算的股權激勵。

動詞 (verb的縮寫)確定股權激勵期限

為了產生長期的激勵效果,股權激勵需要分階段進行,以保證激勵對象的工作激情得以延續。

股權激勵的授予期壹般可以設定為三年。比如對於股票期貨,可以按照3: 3: 4的比例分三次授予,分三年實施股權解鎖和同期期權贖回。這樣,壹個股權激勵計劃的完成就要持續六年;鑒於利潤分紅激勵方式,每年分紅1,公司保留壹定比例的分紅至第三年,以此類推。

之所以采用上述機制,是因為員工在激勵中途隨時想離開企業,都會覺得有點遺憾,以增加其離職成本,加強長期保留的有效性。

六、確定退出機制,避免法律糾紛。

為避免法律糾紛,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應事先明確退出機制。根據不同的激勵方式,分別采取不同的退出機制。

(1)對於現金結算激勵,可以從三個方面定義退出方式:

1.對於合同到期、法定退休等正常離職情形,已實現的激勵成果歸激勵對象所有,未實現部分由企業收回。如果激勵對象離開企業後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也可以保留未實現的部分,以鼓勵其繼續關註公司的發展。

2.對於辭職、辭退等非正常退出情形,除未實現部分外,已實現部分收益可歸激勵對象所有。

3.如果激勵對象連續幾次達不到業績指標,將自動取消激勵資格,即默認激勵對象不是公司需要的人力資本,當然沒有資格獲得人力資本收益。

(2)對於股權結算激勵,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界定相關退出方式:

鑒於直接實物股激勵方式,激勵對象直接獲得實際股權,成為公司的真實股東。根據股權激勵協議約定的強制退出條款要求激勵對象轉讓股權存在困難,需要明確以下事項:

1,強制撤回條款的效力

激勵對象取得公司實際股權後,應當變更公司章程,對公司和股東均具有約束力。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規定,股東在滿足壹定條件時退股,可視為全體股東的同意。當滿足這壹條件時,特定股東應當退股。

同時要註意在公司存續期間修改公司章程,規定強制退股的條件,要區別對待。對於贊成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當其符合強制退股條件時,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其有效;對於壹個反對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來說,即使公司章程已經通過,強制退股對他也沒有影響。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股東資格只能是主動放棄,而不是被動剝奪。公司章程或通過特別約定的激勵協議中的強制退股條款,因違反法律關於股東不得退股出資的強制性規定,可能被認定無效,僅具有協議約束激勵對象的效力。

2、轉讓價格或回購價格的退出。

股權激勵協議壹般規定強制退市股份的轉讓價格/回購價格的計算方法。股票的退股價格往往約定為激勵對象的原購買價格或原購買價格加利息。但資產回報是股東的固有權利,不能強行剝奪。資產回報率體現在三個方面:利潤分配、剩余資產分配和股份轉讓。股東有權以市場價格收回他們的股份。而且公司虧損的時候,如果按原價或者原價加利息定價,對其他股東不公平或者有出逃嫌疑。

因此,在股權激勵設計方案中,將退出的轉讓價格規定為公司實際賬面凈資產值或市場公允價值較為合適。

3.協議可以規定只轉讓給特定股東嗎?

上述規定往往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也是股東的固有權利,未經其事先同意不得剝奪。因此,在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或另行發出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

以上是股票網的專家根據妳的問題給出的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景谷。com,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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