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運營的壹方,在其他夫妻有財產分割時,給予對方相當於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2.離婚後,夫妻雙方各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離婚時,夫妻雙方擁有的股份應按照雙方各占50%的原則進行分割,公司股權結構也應相應調整。
3.夫妻壹方原本不屬於公司股東的,在進行夫妻股份分割前,可以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配偶壹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將股份購買給非股東的配偶壹方。股份出售所得歸未取得股份的壹方所有。其他股東不購買該股份的,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清算公司或拍賣公司,清算後剩余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財產分割。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作為股東的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