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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形式的基金在納稅上有什麽區別?

問: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和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在納稅上有什麽區別?基金管理公司的所有投資可以免稅嗎?還是只針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稅收要求和政策是什麽?1.在納稅方面,公司基金和合夥人基金的區別主要是所得稅的區別。

《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各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印花稅、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基金、合夥基金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納稅人(繳納人)。符合條件的為扣繳義務人,應當履行扣繳義務。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壹)項所稱債務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的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1.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發行和償還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債務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證券投資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以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規定了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壹)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壹條規定,發行基金募集的資金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條所得稅的規定?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直至恢復對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當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私募基金沒有特殊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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