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權利;
2.表決權和更換股東董事、監事的權利;
3、審批重大報告、決議、預算和決算的權利;
4.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
5.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會議。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2.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臨時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無記名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股份交存於公司,直至股東大會閉幕。
5.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
股東會的職權都是特別重要的事項,核心是對某些決策有非常重要的決策權。召開股東大會就是把壹些關於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在股東大會上攤出來,然後由股東進行表決,比如董事會的報告、公司的註冊資本、預算方案等,沒有股東大會是無法有效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