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壹部為企業到公司建立了許多規章制度的法律。不僅如此,它還規定了許多關於股東會職權的問題。股東大會有很多權利,但同時也要遵循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屬於股東會的職權是什麽意思?先說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37條和第99條的規定,股東會享有以下權力:1。法定權力(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此外,根據《公司法》第121條的規定,對於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事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享有專門作出決議的權利。《公司法》第133、142、148條還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其他特殊職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上為我們介紹了《公司法》賦予股東大會的權利,但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屬於股東大會職權。因此,股東大會並不擁有全部權利。此外,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設立也有壹系列的規定,股東會中的所有股東都應該知道並遵守。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