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搬遷到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以外的地方:
(1)不在協議中,勞動者選擇不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公司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內搬遷,員工選擇不去的,沒有經濟補償;
(3)公司變更地址未遷出原市級行政區域的,是否視為變更工作條件補償,要看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具體情況、雙方證據以及當地市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解釋;
2.如果公司準備搬遷重新開始,就不再繼續履行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員工或向員工支付額外賠償金終止合同;
3.離開公司的員工無需支付補償金:
(1)如果在公司搬遷後,公司采取工作班車、提供交通補貼、縮短工作時間等措施保證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壹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相應的工作條件;
(2)如果員工主動辭職,公司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綜上所述,跟隨工廠搬遷的員工應獲得壹定的搬遷費用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根據其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進行補償。他們工作每滿壹年應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應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