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特殊要求包括:
(1)采用固定股息率;
(2)在稅後利潤可分配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利;
(3)未向優先股股東支付的股息余額應累計至下壹個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利後,不再與普通股股東共同參與剩余利潤分配。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有哪些特殊規定?
所謂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持有該類股票的股東在剩余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上優先於普通股股東。
優點:優先股籌集的資本屬於權益資本。缺點:優先股融資成本高於債券。優先股融資是與外國投資者更好的合作方式,可以滿足外國投資者對風險和收益的要求。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
(1)其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
(2)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兼並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減少註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計劃實施後,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應當以較低者為準計算。
3.公開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下列事項:
(1)采用固定股息率;
(2)在稅後利潤可分配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利;
(3)未向優先股股東支付的股息余額應累計至下壹個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利後,不再與普通股股東共同參與剩余利潤分配。
4.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可以優先考慮原股東。
5.最近36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6.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最近12個月內不得違反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
公開發行優先股有什麽特殊要求?對於這種特殊要求,大致可以分為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