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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的補償金是多少?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支付裁員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第41條規定,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減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壹)與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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