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壹)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已按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新個稅法不再以銷售價格是否高於賬面價格作為銷售屬於動產的固定資產是否納稅的標準。
需要交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銷售動產不征收營業稅。
1增值稅,企業稅法規定,企業銷售其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時,不論是否超過原值,均按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額。
2.營業稅。企業銷售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的,依照營業稅法的規定,按照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為5%。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如果交增值稅或者營業稅,還要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交了增值稅就不交營業稅,只征收兩個稅中的壹個。如果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計入營業收入,則按5%的流轉稅稅率繳納營業稅。但從企業的角度來說,繳納增值稅是劃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增值稅免稅項目)又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以下簡稱免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