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履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在保證範圍內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追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和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適用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但壹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而是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
第三,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催促主債務人不能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壹般來說,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申請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或者在財產有擔保時先執行擔保權,拒絕清償;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也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壹般擔保由雙方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性強,對債權人相當有利,保證人負擔重,而壹般保證的保證性相對弱,保證人負擔相對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