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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投票需要多少人同意?

1.公司法董事會需要多少同意票?《公司法》第112條:董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二。召集程序為了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的公司都規定了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應履行壹定的召集程序,並應事先將會議通知送達董事。壹般來說,各國公司法對會議的會期和程序不作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沒有特別規定。我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規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三。法定人數董事會會議只有在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出席並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時才能召開。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65,438+0/2以上的董事出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在《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應由公司章程確定。此外,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和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有關公司改組和經營的重大問題,或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經濟的不斷發展也會促進公司的設立,這些都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然後將企業按照性質分為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企業在決策時也需要召開董事會會議,那麽只有董事會半數董事同意才能通過決議,否則新的決議無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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