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因為政企分開後,企業沒有行政權力,所以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除非員工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
目前國內無論什麽類型的企業,因為沒有行政權力,都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所以,目前所有企業的任何規章制度中只要有罰款,沒有法律依據,就是違法的,因為違法而無效。既然企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違法無效的,那麽企業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罰款也是違法的。
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根據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的金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最多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此外,除法定代扣工資外,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員工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